双方夫妻共同财产,登记在双方名下,坐落于XX310栋1单元4层2号房,建筑面积178.41平方米,合同备案编号:XX号(房产证号:XX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XX号)房产归戚某与女儿共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婚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。原、被告目前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同意离婚,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准允。至于婚生子祁XX的抚养问题,考虑到祁XX出生后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唐某与被告徐某于1996年12月1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,1999年8月22日生育儿子徐佳威,2003年2月28日生育女儿徐XX。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,婚... 查看详情 >>
经审理查明,2015年2月,原、被告经人介绍认识,同年5月1日订婚,2016年5月13日登记结婚。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、生育小孩问题等产生矛盾,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... 查看详情 >>
审理查明:原告徐某系被告徐A之女。2018年3月5日,被告徐A与原告徐某之母胡某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费标准暂以被告徐A月收入30,000元,按25%比例计算,实际月收入以最终调查结果... 查看详情 >>